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云南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协会(YunNan Human Resources Administrator Association,缩写:YNHRA)。

第二条   本会本团体的性质:云南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协会是云南省内持有国家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部颁发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自愿组成的,具有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积极研究并推广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开展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业务合作。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的影响力;构建人力资源从业者相互沟通、交流、合作的平台;促进人力资源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 (一)搭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学术交流平台,举办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学术交流活动,宣传介绍有关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方面的交流最新论点、研究经验;

(二)加大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行业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的认知度、认可度;

(三)针对农民工、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开展公益性咨询服务活动,组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走进社区、机关、企业为他们提供就业指导、创业指导及开展相关人力资源讲座;

(四)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从业水平;

(五)研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共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政府相关部门决策提供理论依据;

(六)向有关部门和团体反映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的合法权益;

(七)接受相关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

第十条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必须是持有国家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部颁发的企业人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的人员;

(五)单位会员必须经会员推荐、且具有法人资质、符合本条第(一)(二)(三)款的正常在营企业。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为协会出谋划策,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本协会会员中的突出代表人物,在业界和社会有较高的美誉度和威信,有较高的综合领导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代表本团体参加相关活动。

第三十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自筹资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500元/年,单位会员5000元/年。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9年04月20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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