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9年4月20日审议通过的《云南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协会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一、协会员有以下权益: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为协会出谋划策,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